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潘华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潘华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20-1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章瑞平,总经理。被告:潘华明,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不能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德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