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108号原告:宋某,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海嘉定区。被告:杨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舒城县,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