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罗刚,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IV标第四项目分部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刚,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IV标第四项目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罗刚,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IV标第四项目分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负责人于恩广,经理,。申请人罗刚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IV标第四项目分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700万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客运专线CYSGIV标项目经理部在建行重庆永川支行账号×××××××××××××××××××××的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若需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前五至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盛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