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芮金秀与巢湖冶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金秀,巢湖冶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芮金秀,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巢湖冶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7906250-3。法定代表人:黄国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启付,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芮金秀与被告巢湖冶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芮金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芮金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芮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芮金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蓝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