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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仲执审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其汉与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汉,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仲执审他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其汉,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亭喜,总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中段申请执行人王其汉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4日经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达市劳人仲案(2014)76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申请执行人王其汉于2014年12月10日起诉至通川区人民法院,后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其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其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达市劳人仲案(2014)76号仲裁裁决书。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苟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