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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龚友国、周年德申请执行叶权、刘德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73-1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友国,周年德,叶权,刘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龚友国。申请执行人周年德。被执行人叶权。被执行人刘德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龚友国、周年德申请执行叶权、刘德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叶权、刘德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友国、周年德转让款1591622.32元、违约金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00元,本案执行费23416.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权、刘德文价值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