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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XX飞、朱明与朱明、杨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朱明,杨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73-3号原告XX飞,律师。被告朱明,无业,被告杨中武,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诉被告朱明、杨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飞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明起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回对被告朱明的起诉。审判员  张向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