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丁立峰与武汉鑫雅达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峰,武汉鑫雅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丁立峰,武汉仟吉服饰有限公司销售员。被执行人武汉鑫雅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82号俊华雅苑918室。法定代表人陈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武汉鑫雅达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丁立峰支付2012年3月17日至2012年8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741.94元、2012年8月工资1,76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申请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共计17,176.94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鑫雅达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76.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