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73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某,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