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韩志军与石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志军,石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4号原告韩志军,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XX飞,巩义市孝义镇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少辉,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韩志军诉被告石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志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军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志军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