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某甲,务农。被告:刘某乙,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