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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37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77-10号申请执行人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安阳市紫薇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庞洪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贾同禄,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贾同禄,男,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西二街7号,身份证号XXX。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郑州生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同禄自愿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但其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贾同禄名下的位于××房产一套(合同号:X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