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阳光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光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05号罪犯阳光力,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铜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光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9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9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阳光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阳光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阳光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光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