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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1-21

案件名称

戴厚强与杨政、樊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厚强;杨政;樊宏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61号 原告:戴厚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杨政,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樊宏卫,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厚强诉被告杨政、樊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厚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政、樊宏卫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戴厚强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秀珍大厦房屋为其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戴厚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杨政、樊宏卫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戴厚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秀珍大厦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宏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