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曹宗彦与马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宗彦,马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264号申请执行人曹宗彦。被执行人马建伟。本院在执行人曹宗彦与马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地址不详,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它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苏宪刚执行员 刘长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