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石崇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石崇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光,汉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石崇光,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崇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