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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三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三初字第00759号原告:赵娜,女诉讼代理人:王晶,辽宁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浩,职务,经理。诉讼代理人:张振,该单位职员。原告赵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娜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娜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00元,由原告赵娜承担。审 判 长  赵 威人民陪审员  崔广月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