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执行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加兴与被执行人郭景阳、林美华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兴,郭景阳,林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郑加兴,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吴浪,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景阳,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美华,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11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景阳、林美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6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