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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陆伟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伟贤,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住肇庆市端州区,司机。2001年8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伟贤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伟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7月1日,被告人陆伟贤使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证载房产为肇庆市工农北路27号后座202房)作抵押向黎某某借款十万元。二、2012年6月18号,被告人陆伟贤使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证载房产为肇庆市工农北路27号后座202房)作抵押向陈某某借款八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陆伟贤通过家属分别向黎某某、陈某某退出六万元、四万五千元。被告人陆伟贤的行为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伟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伟贤使用伪造的房产权证作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陆伟贤已通过亲属弥补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伟贤依法应将其余诈骗款项退赔给各被害人。综上,根据被告人陆伟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伟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陆伟贤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向黎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2X)、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18)退赔四万元、三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莫石此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