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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涛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涛,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654号申请执行人翁涛,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人翁涛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莲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涛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撤销房产登记。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2)莲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1年5月14日向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颁发的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05-16-1-23**号房产证之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4月17日出具公告,撤销了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7号、市房权字1100106005-16-1-23**号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13年4月23日在西安晚报发布了上述公告,故其已将(2012)莲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文   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文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