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詹辉与余恒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辉,余恒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詹辉,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阿克苏市。被告:余恒权,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辉与被告余恒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詹辉承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