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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詹辉与余恒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辉,余恒权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詹辉,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阿克苏市。被告:余恒权,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辉与被告余恒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詹辉承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