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长智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智,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曲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5号院内东楼。负责人庞鸿生,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义,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洪,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上诉人李长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长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长智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长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李长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李长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