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谭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谭某,女。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