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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谭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谭某,女。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