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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廷君与王忠力韩守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君,韩守涛,王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廷君,男,1934年7月1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34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庆华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韩守涛,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78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建街道合作委X组。被执行人王忠力,男,1978年1月1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78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建设委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