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2613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明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明天、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4年6月26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拒不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陈辉某借款50000元及逾期损失律师代理费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1.涉案借款为赌博款,是被告在赌博过程中打的借条,法院依法不能支持;2.赌钱害人害己,希望法院能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3.陈某起诉的赌博款中打条子时就扣了5000元,实际只有45000元,扣的5000元算是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本人因资金困难,今借到陈某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保证于2014年8月26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清自愿承担出借方讨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但不低于贷款总额的百分十五)。……借款人:杨某某2014年6月2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以借款是在赌博过程中打的借条为由,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收费发票及原、被告当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借原告陈某款50000元,有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要求按约定支付逾期损失律师代理费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辩称是在赌博过程中借的款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杨某某提供的2014年1月2日的报警记录证实的是杨某某被人殴打后报警,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云审 判 员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婧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