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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侯春香与夏红、朱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香,夏红,朱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侯春香,女。。被告:夏红,女。被告:朱克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香与被告夏红、朱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春香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春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春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仰 华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