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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元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元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深圳市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布澜路中盛科技园6号厂房2楼。法定代表人周汉楚,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辉,广东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元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料坑第三工业区卓林兴工业园厂房3栋5楼。法定代表人甘文振。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元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金元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6133.67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周某凤自愿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益民支行存折账户(账号为72×××70)的存款人民币156133.67元为原告深圳市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乐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周某凤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益民支行存折账户(账号为72×××70)的存款人民币156133.67元。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金元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6133.6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