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行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徐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和行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机构代码证:E5674308-3。法定代表人司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洋,男,汉族。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沈城行执和平罚字(2014)第05067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徐洋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完全履行。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负担。审 判 长 耿玉发审 判 员 荆 彤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彤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