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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行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徐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沈和行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机构代码证:E5674308-3。法定代表人司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洋,男,汉族。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沈城行执和平罚字(2014)第05067号行政执法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徐洋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完全履行。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不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负担。审 判 长  耿玉发审 判 员  荆 彤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彤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