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塔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塔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根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塔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声塔。上诉人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根据合同无法确定“工地现场”为上海市济南路XXX号,原审认定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约定了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但因签署地不明确,故无法依据约定确定管辖。根据本案中合同及其他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交货地点为上海市济南路XXX号,该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该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秀丽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