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郸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杜某某(曾用名朱桂兰),女,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曹云华、徐丹丹,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钱志强,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杜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水丽;××××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振涛;原、被告婚���不断发生纠纷。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所生育的长子王振涛由被告抚养,长女王水丽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子女抚养费。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是,原、被告婚后所生育的三个孩子都由被告王某某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被告夫妻共同对案外人朱子军享有的债权2万元,归被告王某某享有,原告杜某某不再追要。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不能带走任何财产,留给孩子所有。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郸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水丽;××××年××月××日生育次女王玲丽;××××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振涛;原、被告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不断发生纠纷,致使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2万元,庭审中原告杜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自愿留给孩子所有。无共同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原、被告婚后所生育的三个子女王水丽、王玲丽、王振涛由被告王某某抚养,不要求原告杜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原、被告婚后共同债权2万元由被告王某某所有,原告杜某某不再分割;其他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留给子女所有;其他两清,互不纠缠。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刚陪审员 王法玉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