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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区法执恢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瑞珍与被执行人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珍,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区法执恢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吴瑞珍。被执行人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东路358号。法定代表人朱传耀,局长。申请执行人吴瑞珍与被执行人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侵权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电网公司玉林供电局已停止从申请执行人吴瑞珍的S11-250变压器(户名:吴瑞珍,户号:051048749)专变线吴瑞珍支8号杆接驳电给玉林市安宏矿业有限公司使用,并返还了案件受理费2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吴瑞珍。据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