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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46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易建华,资中县鱼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甲,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建华、被��万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下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9年12月11日生育子万某乙(2011年1月因病去世),1991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长期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打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住院治疗,双方于2014年2月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万某甲辩称: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在资中县金李井镇门面一间,存款48000元,欠哥哥万洪根5000元和欠六姐万素华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下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9年12月11日生育子万某乙(2011年1月因病去世),1991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自2014年2月起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华西医院的病历首页、病危通知单、放射科检查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只要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就能减少矛盾,搞好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