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再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爱荣与李爱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爱荣,李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再初字第00010号原审原告李爱荣。原审被告李爱花。原审原告李爱荣与原审被告李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调初字第0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万金金对上述调解书不服,以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该调解书。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向本院发出(2013)新检民建再第11号检察建议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新民监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审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新民调初字第0970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1000元,原审被告负担1150元。审判长 池恒阳审判员 刘茂文审判员 陆佰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