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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法执字第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节信与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节信,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114-1号申请执行人:张节信,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节信诉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动交款履行(2013)齐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怀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子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