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5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岳德山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山,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5849号原告岳德山,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法定代表人李海龙,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德山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德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德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岳德山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飞飞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友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