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姜某,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