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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姜某,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某,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