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百事亚洲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与刘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事亚洲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刘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21号原告百事亚洲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HUHSIN-YUAN,高级总监。委托代理人胡晓君,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百事亚洲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