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