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某,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