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民辖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青岛蓝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陆源化工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陆源化工有限公司,青岛蓝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辖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陆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县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平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蓝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号世纪大厦**层。法定代表人高承良,总经理。上诉人山东陆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沾化县人民法院(2014)沾商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沾化县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认定双方选择管辖协议无效,系对协议不明确的错误理解,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一、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书》第7.5条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在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来看,双方选择发生纠纷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是符合该规定,而且也是明确、唯一、排他的,那就是由唯一的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二、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书》在封皮中明确写明,合同的签订地点在山东东营市,而且合同书实际的签约地点在山东东营市区,这是客观事实,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是在东营之外的其他地点签订。因此,沾化县人民法院是认定事实的理解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裁定,依法移送。被上诉人青岛蓝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书》中虽注明签订地点:山东东营市;约定协商不成时,在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东营市有两级多个法院,该约定不明确、具体、唯一,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的选择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因此,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张训东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