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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赖伦长与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伦长,抚州市房产管理局,吴建强,杨文财,龚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9号原告赖伦长,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邱亮光,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乐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抚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信昌,该局局长。第三人吴建强,个体户。第三人杨文财。第三人龚新宇。原告赖伦长不服被告抚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由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我院审理。我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同日,原告赖伦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伦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晓凌审判员  李 君审判员  曾艾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