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谢昌盛与胡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昌盛,胡生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395号原告谢昌盛。被告胡生辉。原告谢昌盛与被告胡生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原告谢昌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昌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昌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谢昌盛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