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苏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余康孝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