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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苏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余康孝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