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郭红波与叶辉、王德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波,叶辉,王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郭红波。被执行人叶辉。被执行人王德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叶辉、王德全向申请执行人郭红波支付赔偿款75,026.40元、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1,716元,申请执行费1,05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共计77,794.40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辉、王德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79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