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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小赖与被告赖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赖,赖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韩小赖,男,41岁。被告赖省伟,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赖与被告赖省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小赖认为双方纠纷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小赖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00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韩小赖负担。审判员  郭洁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一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