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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李世英与张夫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世英;张夫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英,女。被执行人张夫雨,男。本院作出的(2013)历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世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英与被执行人张夫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英与被执行人张夫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绍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