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彬、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h2﹥(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80号﹤/h2﹥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南埔村海伦堡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罗燕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丽慧,住广州市海珠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盖倩倩,住广东省海丰县,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家靖,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12月14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经营管理的网易论坛(网址:bbs.163.com)上,发布了一篇名为“天下奇冤,希望通过媒体曝光,将贪官凌伟宪、奸商黄炽恒绳之以法”的帖子。其内容为:“事情得从2010年5月说起,2010年5月-9月,我在广州番禺区一家公司上班,该公司名叫‘海伦堡地产’,又名‘中颐投资’,我在那家公司从事it维护…我走后,分别对该公司的老板黄炽恒、叶俊所做的一些事表示不满,说了下面这几句话…他们就因为我对两件事情分别讲了这两句话,对我非常不满,竟然动用该公司的后台保护伞—广州市市委常委、萝岗区区委书记凌伟宪,利用政府公权力资源,对我和我的家庭进行报复、迫害,整得我妻离子散,两年时间找不到工作…”。帖子中还附有照片若干张,主要内容为民事起诉状、立案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撤诉笔录以及结婚证等,其中民事起诉状、结婚证以及笔录中列明“王彬”的身份信息与本案王彬的身份信息一致。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诉称:王彬曾与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中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担任了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部网络工程师,因利用企业信息系统平台,在后台下载企业员工工资表,并将工资表放于企业共享公共盘,严重违反了企业制度和个人职业道德,于2010年9月8日离职。王彬自2010年9月8日离职后,至今未找到工作,并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其妻子起诉离婚。王彬因陷入困境,曾于2011年初通过集团信息部向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希望公司为其提供工作机会的请求,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考虑到王彬以往的不良记录,予以拒绝,王彬对此怀恨在心,认为是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让其离职造成了其现在的困境,并导致其妻子与其离婚。在相关法院判决王彬与其妻子离婚并令其丧失孩子的抚养权后,王彬在qq签名及各大网站中散布对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萝岗区委、区政府凌伟宪等相关领导的攻击性言论,给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人造成了重大的名誉及经济损失。而网易公司作为相关网络平台的管理者,未能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履行义务,致侮辱、诽谤等负面信息长期大量存在,理应承担恢复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互联网信息保护办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2013年1月7日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函通知网易公司删除该帖子后,网易公司没有及时删除,进一步放任该文章的存在,导致该文章在网上进一步传播,进一步侵害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高管的名誉权。基于以上事实,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彬立即停止损害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誉的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网易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网易公司、王彬连带向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经济赔偿;4、本案诉讼费由网易公司、王彬负担。王彬在原审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网易公司在原审辩称:1、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明确涉案文章并非网易公司工作人员所发布的;2、网易公司作为论坛技术的提供者,已制订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履行了监管义务,在当前的保障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的状况下,任何一家网站均不可能对其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逐一审查;3、我司认为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不适格,其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涉案文章的内容看,主要是针对黄炽恒、凌伟宪等个人的评论,整篇文章与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起诉条件;4、根据法律的规定,网易公司仅就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承担相关的责任,而在本案中,我司于2013年2月6日收到删帖申请后,已于2月9日及时删除涉案文章,履行了法定的通知后及时删除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5、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要求的经济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其所造成损失的任何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网易公司、王彬侵害其名誉权的主要证据为公证书,而该公证书中网贴的内容,从其言辞含义分析,笔者所描述的行为均为其中的几个自然人所为,其举报或者控告的对象均为该几个自然人,并未直接指向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而,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网帖的发布者侵害了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的后果以及与王彬行为的因果关系,应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其要求网易公司、王彬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王彬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原审诉请基本一致,另称:原审法院以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名誉权受损的的后果以及与王彬行为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为由,驳回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彬立即停止损害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管理人名誉的行为,要求王彬和网易公司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网易公司、王彬承担。网易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王彬无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王彬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一百四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00元,由广东海伦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胡 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