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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何某某,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某某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舒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