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李某乙,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