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范鹏森张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范鹏森;张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鹏森,住址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宁芳,住址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3元,按规定收取5251.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冬萌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