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晓菊与被执行人罗耀才、蒋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菊,罗耀才,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周晓菊,女,汉族,下岗职工。被执行人罗耀才,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蒋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洋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恢复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晓菊与被执行人罗耀才、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耀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存款账户并划拨29200元(含本案执行费200元)至本院账户,其中申请执行人领取了24000元,余款作为被执行人罗耀才生活费。现被执行人罗耀才存款账户被本院继续冻结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坤 更多数据: